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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务
紧急通知:企业名称登记将改革,注册公司想要好名字请抓紧
2017-09-26 09:08:5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2日在其官网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称,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另有含义的除外。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不得用作字号,但该用语另有含义或者具备显著性、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不得用作字号,但另有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成立企业目的不符的字样,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企业不得恶意申报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近似的名称。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名称、字号、简称以及特定称谓等用作字号,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中有亮点也有引发争议之处,建议从事公司注册的同事,认真阅读相应文件。尤其注意以下几点:

    

          第十四条: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不得用作字号,但该用语另有含义或者具备显著性、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成立企业目的不符的字样,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名称转让】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第三十条【排他使用】老字号企业、知名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等,可以对名称中具有显著性、独创性等特征的字号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排他性使用保护。享有字号排他性使用的企业应当按年度缴纳排他性使用费用,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五条【侵犯商标等权利处理】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这些条款的规定,小编认为如果缺乏相关细则,会被滥用,甚至出现相当大的争议,该争议不亚于现在火热的“稻香村”商标官司之争,到时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呵呵。

 

无论怎样,风向变了。注册公司的注意了,趁着风还没有吹到,赶紧注册。

 

温馨提示:随着政策的收紧,可能一些好的中意的名字以后再注册不会像现在这么容易了,所以大家一定抓紧这个窗口机会。尽早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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