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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材料

www.gongshang.org 发布时间:2009/1/13 20:26:21 责任编辑:佚名 来源:中国工商总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划转可不提交);

5、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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