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揣摩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法。商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法。
“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法。商例如在巴哈马群岛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的往来可以是在欧洲与美洲之间进行的法。
著名的离岸管辖区有许多是前英属殖民地,如开曼群岛,安圭拉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因此这些地区在很大基础上保留了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法。
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法。商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法。商除了有税务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法。商另一优点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等法。商“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立账号,在财务运作上极其方便法。
一般这类“离岸”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良好的贸易关系法。商因此,海外离岸公司是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拥有高额资产的个人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法。商希望在国外上市的公司有许多是通过成立海外离岸公司实现其目的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