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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务
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二手交易”无需工商登记
2017-11-08 15:04:57

 电子商务法草案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在昨日举行的分组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对小微企业、“二手交易”无需进行工商登记作出规定。
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对此,严以新委员建议对“二手交易”无需进行工商登记作出规定,建议增加条款:“偶然从事商品买卖或服务提供行为的,无需进行工商登记。无须进行工商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行信息搜集和管理”。
他表示,这是因为现在很多人偶尔在网上从事二手交易,其目的主要是处理闲置物品,虽然他们会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但若对他们也要求进行工商登记未免过于严苛。
吕薇委员则建议,几种例外情形主要针对一些个体、自营自销方面的商户,希望能够再明确和放宽,建议对小微企业也能够放宽登记注册的要求。建议增加规定,“对经营规模未达到增值税纳税标准的小微企业不需进行工商登记”,让这些企业在初创时期能够快速地进入和发展。
此外,还有多位常委会委员提出,在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基础上,增加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刘绍英表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仅仅需要进行工商登记,还需要进行税务登记,避免对国家造成损失,做到和实体商业的平等市场竞争,“因为缴税和不缴税的成本肯定是不一样的”。
莫文秀委员有类似建议。她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法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但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之所以建议增加此项规定,莫文秀委员解释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经营主体是否从事生产经营为判定条件,而非以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经营内容或经营方式区别对待。税法对办理税务登记有明确的义务性规定。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都应办理税务登记,不应有例外规定。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掌握各类经营主体身份,并进行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前提,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而言,无论其经营规模、内容及方式与传统商务有何不同,都应办理登记,纳入到规范的税务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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