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报讯(记者 李 春)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以工商办字〔2017〕65号发布了关于公布《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的公告。《办法》全文共21条,自2017年5月4日起施行(全文见今日6版)。
评审案件口头审理是一种不同于书面审理方式的案件审理模式,是对书面审理的补充。《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商标评审规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依据上述规定,商评委2013年开始启动《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以及多次讨论并征求系统内外各方意见,经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办法》予以公布实施。
据商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促进《办法》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口头审理模式在评审案件审理中的积极作用,商评委将认真做好口头审理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及实施工作,包括口头审理场地布置、安保人员配备、口头审理工作制度制定、公告及通知程序的完善等措施,以便口头审理活动依法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