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之后,中国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要在新的历史阶段实现发展,不仅需要继续投入经济要素,更重要的是推动一些关键领域的改革和环境创造,而税制是最重要的基础经济制度之一。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十九大报告中,财税体制改革的表述发生了明显变化,把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改革放在了首位,其次是预算制度改革,最后才是税收制度改革。这看似是一个顺序的变化,实质上是财税改革思路的优化。
从“一体两翼”的总体框架来看税制改革
记者:财税体制改革一直以来是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您怎么看待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刘尚希:税制改革是整个财税改革的一部分,不能就税论税,必须和整个财税改革结合起来,或者说要放到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当中来看。过去我们讲财税体制改革包括三大领域改革,即预算制度改革、税收制度改革、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改革。而十九大报告的表述发生了明显变化,就是在财税体制改革里,把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改革放在了首位,其次是预算制度改革,最后才是税收制度改革。这看似是一个顺序的变化,实质上是财税改革思路的优化。从总体上看,这三者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关联,不能原子化。既然是一个有机整体,那么,它们之间应当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构关系呢?应当说,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改革是一个主体,而预算制度改革和税收制度改革是主体的两翼,对此,我称它是“一体两翼”的关系。
现在整个财税体制改革要从“一体两翼”的总体框架来考虑,不能分块去单独考虑,孤立地推进各项改革。比如税收制度改革在推进过程中,我们明显感觉到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改革紧密相连;地方税体系的构建也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改革紧密相连。如果不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改革结合起来,税收制度改革可能就会偏离方向。尤其是地方税体系的改革,它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划分,中央与地方财力的分配,这是一个整体。
所以,谈税收制度改革首先要从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出发,这样才能准确地定位税收制度改革。“营改增”以后,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产生了很大变化,主要是营业税没有了,全被增值税替换了。而营业税原来是地方的主体税种,现在等于说地方没有一个替代营业税的主体税种,这一方面改变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财力的划分,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另一方面,地方税体系里主体税种现在没有了,下一步要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力,目前的一个替代办法是将原来的中央占增值税收入的75%、地方占25%变成了现在的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但这个替代办法是个过渡方案。未来中央与地方怎么划分收入?怎么分税?这就需要以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为依据。如果没有这个依据,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就没有方向了,地方税体系的建设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必须从整体上来考虑。
当然,在“营改增”以后,地方税体系怎么去构建?地方政府要贯彻落实好中央重大决策,必须有财力支撑,如果主要靠转移支付来保障地方的财力,可能在体制上就会出现问题,影响地方的积极性。因为地方如果没有主体税种,可能就会产生一种明显对中央的依赖性,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可能就会受到严重影响。所以说,构建地方税体系,尤其在“营改增”之后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