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赋予地方适当税收管理权限,授权国务院开展水等资源税试点。
两部委表示,考虑到资源税改革已全面完善了税制要素、健全了征管措施、优化了税收制度,可保持改革确定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全面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考虑到我国地区之间资源禀赋、开采条件等差异较大,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的前提下,由地方在《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比如第三条“对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未列举名称的新探明的矿产品,由国务院提出税目、税率建议,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上述规定和环保税法的税率确定类似,相当于把税收立法权交给了真正的立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税法部副主任刘金涛表示。
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时,对主要由中央企业开采的油气资源以及我国储量较大的稀土、钨、钼等重要战略资源,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固定税率;对其他税目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幅度税率,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或提出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稿》除对个别税目的税率幅度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确定方式和税率水平,在《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了各税目的固定税率或者幅度税率。
考虑到对水等自然资源征税需先行开展试点,目前立法条件还不成熟,《征求意见稿》提出,可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刘金涛表示,上述政策在此前的《暂行条例》中是没有的。其中“水等资源税”说明除了水资源,以后国务院还有可能出台一些其他资源的改革决定或者试点举措。
同时,《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改革政策规定,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一是考虑到油气生产、运输过程中需耗用油气资源的工艺特点,对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油气免税;二是考虑到深水油气勘探开发技术复杂、投资大、风险高,为支持深水油气勘探开发,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油气减征30%资源税;三是考虑到衰竭期矿山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30%资源税;四是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20%资源税。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情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