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就《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意味着多年来“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资源税改革,已迈出实质性步伐。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的最大作用在于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确保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平衡兼顾。显而易见,资源税的改革,不仅关乎各方利益调整,更关乎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其意义自不待言。
问题既是时代的先声,也是改革的导向。我国资源税肇始于1984年,当年财政部发布《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先行征税,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税。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资源税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起,我国陆续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6年7月起全面实施改革,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方式。资源税在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中的税收杠杆作用越来越明显。
客观公允地讲,上述有关资源税的改革举措,确实对缓解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起到有效遏制的作用。但也应清醒地看到,这些改革措施缺乏必要的整体性,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尤其是征税对象和纳税人范围的过于狭窄,背离了税负公平合理的法治原则,以致税收杠杆不能在自然资源的利用保护中完全发挥作用,自然资源过度消耗与保护乏力的问题凸显。在此语境下,深化资源税改革,以税收杠杆遏制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就势在必行了。
众所周知,相当一部分自然资源都不可再生。这就要求对利用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时,应尽量对纳税人实现全覆盖,以此减少自然资源被无偿利用,间接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征求意见稿将资源税纳税人规定为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和盐,较过去扩大了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范畴,将更多自然资源纳入有偿利用的序列,显然有助于通过法定税收的形式织就自然资源的有偿利用和保护的法网,从而有效缓解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资源税的应纳税额,除对个别税目的税率幅度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较好地兼顾了各方的利益诉求,避免了因税负过重对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必然有助于调动各方合理有偿利用自然资源的自觉性,进一步促进自然资源的有序利用和合理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对征税条件尚不成熟的水资源、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资源作了暂不征税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的精神。这对现阶段合理利用和保护上述自然资源而言都是务实之举,能有效避免超前立法可能掣肘经济发展,值得充分肯定。
总之,此番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充分彰显了合理有偿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立法意图,清晰地为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勾画了一张平衡兼顾的蓝图。其一旦获得通过,必将使资源税在有偿利用和合理保护自然资源之中,发挥更大的税收杠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