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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务
水资源税扩围 用税收杠杆抑制不合理用水
2017-12-01 11:03:57

 在河北省试点水资源税改革一年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近日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省市区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用税收杠杆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针对此次水资源税试点扩围,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接受记者采访解读了水资源税扩大试点背后的深意。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十九大后率先推开的一项税制改革任务,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水资源税是绿色税种,对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有重要意义;水资源税也是地方税,对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蔡自力说。

  截至今年7月,资源税改革实施满一年。从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效果来看,河北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地下水的抽采,水资源管理逐步规范,企业节水意识普遍增强。记者从税务总局获得的数据显示,第一批试点省份河北2016年非农用水量同比减少1.8亿立方米,抑制地下水超采的作用开始显现。

  “扩大水资源税试点是为了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助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蔡自力说,征收水资源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组织多少财政收入,去年9个省水资源费收入133亿元,增加收入的意义并不大,但生态意义、绿色意义很大。

  蔡自力表示,概括起来,水资源税是要通过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和相关减免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的、正常的、合理的用水需要,实现“三不变”、“三提高”、“三促进”。“三不变”是指,改革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不变、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不变、工农业正常生产用水负担不变;“三提高”是指,改革提高了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负、提高了高耗水特种行业用水税负、提高了超计划取用水的税负;通过“三不变”“三提高”,实现“三促进”,即促进限制超采地下水,促进合理利用地表水,促进积极使用中水等非常规水,最终实现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总目标。正确理解改革要义,就要把握好改革的这些要求。

  “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一年多来,不仅节水成效明显,还成功探索出一套科学有效的水资源税共治模式。此次扩大试点,我们将对这一征管模式加以坚持和完善。”蔡自力说,要实现涉税信息纳税人、税务部门和水利部门三方共享,既发挥水利部门在水资源管理上的专业优势,又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优势,更好地形成征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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