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关于山西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山西将正式开征环境保护税,不再收取排污费,并明确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8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2.1元/污染当量。
2016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征税税额的幅度,具体征税税额和适时增加相应目录由各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山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山西污染物适用税额是在综合考虑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拟定的,既体现减排的政策意图导向,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排污治理,又兼顾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保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决定除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外,还决定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2016年,山西排污费征收收入为12.04亿元,据测算,征收环境保护税后,该项税收收入将达到19亿元。随着全省强化环境治理,排污量将逐年减少,环境保护税收入将逐年趋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