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税改革部署和《环境保护税法》授权,第十四届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统一按法定幅度的上限执行。
《环境保护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授权,“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据介绍,本次环境保护税改革,北京确定执行法定幅度上限的税额标准,主要是从有利于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首都功能定位方面考虑的。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提出,到2020年本市大气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由现状80.6微克/立方米下降到56微克/立方米左右,到2035年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由现状约57%提高到77%,到2035年达到95%以上。面对环境治理的艰巨任务,应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调节职能作用,从高制定本市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据介绍,2016年,本市排污费收入6.13亿元,但大气污染治理投入达165.6亿元,水资源保护投入达176.6亿元。排污收费金额远低于环保投入,难以体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从高制定本市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有利于强化排污者责任,促进污染企业采取有效减排措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目的。环境保护税,作为一项地方税,对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在确定税额标准上进行了授权。”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充分用好对地方的授权,结合北京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按照法定幅度上限确定税额标准,与首都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