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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校和科研院所法人赋权减负――科技部部长解读《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2019-08-26 17:28:00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题:为高校和科研院所法人赋权减负――科技部部长解读《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新华社记者陈芳、胡

  近日,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有哪些显著特点?如何保证下放的自主权规范、有效运行?科技部部长王志刚就相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此次文件出台有哪些背景和意义?

  王志刚:科研相关自主权是高校和科研院所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发挥法人主体作用,更好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赋予科技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2018年,党中央要求相关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相关政策。今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这是针对事业单位群体中主要从事创新活动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作出的专门部署,体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概要列举了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科研方向和项目,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管理使用法人财产等事项,但规定相对原则,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制度边界、条件、程序不清晰的问题。

  若干意见对于全面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给、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若干意见有哪些亮点?

  王志刚:若干意见明确了坚持单位发展与国家使命相一致、坚持统一要求与分类施策相协调、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从4个方面提出了14项具体改革举措。

  一是在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方面,强调要实行章程管理,强化绩效管理,优化机构设置管理。二是优化科研管理方面,提出要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科研自主权,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三是在改革相关人事管理方式方面,要求支持用人单位自主聘用工作人员,自主设置岗位,切实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完善人员编制管理方式。四是在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方面,强调要加大绩效工资分配向科研人员的倾斜力度,强化绩效工资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

  问: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管理自主权方面有哪些考虑?

  王志刚:近年来,我国在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方面持续深化改革,先后出台一系列重磅文件,改革决心之大、力度之强、涉及面之广都是空前的。从扩大预算调剂权,到简化申报材料,再到不断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科研人员在项目管理和项目经费使用上的自主权持续扩大。若干意见特别重视与前几年改革政策的衔接,强调政策的落实落地,同时针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提出了改进举措。

  例如,在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方面,提出要实行“里程碑”式管理,简化过程管理,减少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工作。整合科技管理各项工作和材料报送环节,实现一表多用,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进一步强调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依据。针对科研人员反映较多的出差报销问题,提出适时选择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开展国内差旅费报销改革试点。

  问: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法人科研相关自主权的同时,如何保证科研人员得到有效激励?

  王志刚:改革开放以来,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一直是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主线之一。党中央部署开展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改革,一方面是为高校和科研院所法人赋权减负,释放他们的创新活力,另一方面也要求高校和科研院所要进一步把权接好、落下去,将政策红利传导到科研人员,提升科研人员获得感。

  一是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科研自主权。允许国家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二是改革相关人事管理。如对本土培养人才和海外引进人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三是完善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创新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优秀青年人才等群体倾斜。

  问:若干意见在保证下放的自主权规范、有效运行等方面有哪些举措?

  王志刚:权责对等是下放自主权的基本原则,有权不代表可以任性。若干意见在强调放权减负的同时,注意把握政策的平衡,在有效规范自主权运行方面作出了系列部署,确保自主权接得住、用得好、不出事。

  重点是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加强监督、严肃问责。对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在强化责任的同时,若干意见也高度重视鼓励基层的担当作为,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改革创新。当监督检查工作出现与工作对象理解相关政策不一致时,监督检查部门应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及时调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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