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近日明确了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分类确定了适用税额。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
山东省政府日前印发的《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水资源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
办法还分类确定了具体适用税额。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为0.4元/立方米、地下水0.8元/立方米;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和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地表水为0.1元/立方米、地下水0.2元/立方米。此外,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等6种情况不缴纳水资源税。
山东是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份之一,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308.1亿立方米,仅占全国的1.1%,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全国的1/6,耕地亩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的1/5,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