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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2018-01-03 10:46: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
    据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说,2017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制定三项税收支持政策的要求,此项政策是其中一项,另外两项政策,一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二是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已联合印发文件,执行时间都是2017年1月1日。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说,现行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限额内抵减其应纳税额,具体采取分国抵免法,并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
    这位负责人说,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对于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现行分国抵免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说,抵免层级较少,与当前“走出去”企业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也使得一部分税款无法抵免。现行抵免层级不超过三层的限制,难以契合企业境外投资组织架构相对复杂的现实需求,导致一些企业的境外投资最终运营实体缴纳的所得税难以获得抵免。
    通知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实行综合抵免法,对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可以统一计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说。
    此外,通知规定,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抵免方法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选择的抵免方法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一般来讲,抵免层级越多,消除重复征税就越彻底,但抵免层级增多后,纳税人计算更为复杂、税务机关也会面临较大的征管压力。”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说,随着近年来企业核算水平的提高和税务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纳税人遵从度和税收管理水平也有一定程度提高,实施统一的五层抵免可以使抵免更加充分,在税收征管操作方面也具备相应的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说,考虑三项税收政策执行时间的一致性,通知规定,此项政策也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外,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年度汇算清缴制度,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8年5月底前进行,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操作上也是可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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