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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已启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负担
2018-01-08 10:12:51

     天津市是华北地区严重缺水的地区之一,地下水超采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较大,一直面临着严峻的用水考验。所以从2017年12月1日起,天津市与北京、山西等9省市列入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地区。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地税局)总经济师王增光做客天津政务网,详细解读有关内容。
    王增光说:此次水资源税试点改革,按照税费平移的原则,对直接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工商企业负担。同时,天津市改革实施办法也明确了从高征税的规定,对高尔夫、滑雪场、洗车、洗浴四个特种行业适用高税额;对超计划取用水的纳税人加倍征税,所以这部分纳税人的负担将有所增加。
    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征收部门变化、税额确定方式,王增光介绍说:以前,天津市施行的是市级企业水资源费由财政部门征收,区级企业由各区水务局征收。费改税后,水资源税全部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按照税费平移的原则,我市税额采取差别化设置,目的是引导纳税人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限采地下水。设置的税额标准最低为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地表水,按照每立方米0.1元的标准征收;最高为特种行业直取地下水,按照每立方米40元的标准征收。总体看,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8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4元。同时,对农业、城镇公共供水、特殊用水之外的其他行业实行用水计划管理,市水务局负责按年下达用水计划,年度内超过计划的,实行加倍征收。实施办法明确,纳税人应按市水务局批准的计划取用水。主管税务机关应监控纳税人水资源税申报情况。纳税人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批准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其中: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对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关于纳税人应如何申报缴纳水资源税以及申报流程,王增光介绍说:天津市水资源税征管办法对纳税人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的流程有着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先向水务局申报取用水量,水务局在每个申报期的当月5日以前,完成对纳税人取水量的核准,并下发《天津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纳税人根据水务局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于改革的衔接问题,王增光介绍说:按照规定,天津市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管理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也就是说,对于天津市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来说,截至2017年12月1日之前,如果有欠缴或者预缴的水资源费,还是按照改革前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缴或者退还;如果从去年12月1日以后,纳税人发生了取水行为,应按照我市水资源税征管办法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地税局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关于此次改革减免税规定,王增光介绍说:在天津市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了6项减免税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生产,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二是为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三是为支持国防建设,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免税;四是考虑到抽水蓄能发电不消耗、不污染水资源,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五是考虑特殊生产工艺不消耗水资源情况,对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税;六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关于此次改革对农业用水的具体规定,王增光介绍说:天津市试点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在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由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按照低税额缴纳水资源税。这里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林业取用水。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天津市水务局制定。
    关于水资源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的确定,王增光介绍说:为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我市水资源税实行按季征收,税款征期是15天。对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按次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按年征收。去年12月份所属期的水资源税视为一个季度,在今年1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为便于征收管理,我市水资源税纳税地点分别确定为:地表水实行在注册地纳税,地下水在取水口所在地纳税。目前,全市共确定水资源税纳税人约1700户。今年1月份,是我市水资源税首个申报期,申报期截至到1月15日。
    天津市财政局(地税局)将在深入贯彻落实好十九大精神的基础上,按照天津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将改革政策宣传好、解读好、落实好,确保水资源税改革在天津市平稳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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