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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三星“李在案”二审宣判:减轻量刑 缓期执行
2018-02-06 06:33:00

  中新社首尔2月5日电 (记者 吴旭)韩国首尔高等法院于当地时间5日对三星电子副会长李在所涉案件进行二审判决,判处李在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期4年执行。

  法院认为,三星电子为崔顺实之女郑某赞助并提供马术训练构成行贿罪,故维持一审裁定。但此前非法赞助崔顺实实际控制的韩国冬季体育英才中心、转移资产出境等相应指控均在二审判决中被推翻。法院还认为,很难将三星对Mir、K体育财团出资的204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2亿元)视为贿赂。但认定在国会作证时李在已获知崔顺实及其郑某的存在,因此伪证罪成立。

  此外,一审判决结果还认定该案件存在“政商勾结”行为,但在二审中,法院认为该案件中很难找到“政商勾结”的痕迹。法院判定,该案件的核心在于前总统朴槿惠迫使三星集团行贿以及崔顺实谋求私利,李在是迫于双方的压力“被动行贿”。

  韩媒报道称,法院表示,李在全部退还了在一审中被判有罪的贪污涉案金额也是其在二审中获减刑的主要原因。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曾于去年8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综合行贿、挪用公款、向海外转移资产、隐匿犯罪收入、作伪证5项罪名,判处李在有期徒刑5年。

  对于一审量刑结果,三星方面曾表示将上诉,并期望在二审中争取无罪判决。相反,韩国检方则认为法院对李在的判刑过轻,也于随后提出了上诉。负责独立调查“亲信干政”事件的特检组此前曾寻求对李在判处12年有期徒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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