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超39万户企业信用良好
本报讯(记者 苏晓梅 通讯员 李彦 黄雁东)记者昨天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日前,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分类办法》),标志着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制度调整完成。新修订的《分类办法》将分类标准划分为三个档次,使四个分类的市场主体分布更加合理。
根据《分类办法》,“5条以下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且罚没款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下”的标识为“警示”;“超过5条、10条以下行政处罚信息或罚没款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标识为“失信”,“超过10条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或罚没款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的标识为“严重失信”。较之前,有“1条行政处罚以上且罚没款50万元以下”即标识为“失信”,“5条行政处罚或罚没款50万元以上”即标识为“严重失信”的标准,更为科学合理。同时,还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由原来的“失信”标准改为“警示”标准;将“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由原“严重失信”标准改为“失信”标准。
此次修订还新增加三种分类情形,一种是将“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检查”标识为“警示”,为强化行政监督检查、支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改革提供保障。第二种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标识为“严重失信”,沟通了司法判决、行政监管与社会约束,强化对“老赖”的信用约束。第三种是将由各市级行政机关评定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风险等级、监管分类等结果,规定为公示内容,并作为信用风险分类的补充。
为敦促企业加强整改、恢复信用,《分类办法》还明确信用风险分类修复基本原则。市场主体申请修复信用风险分类,需要向信用信息产生单位申请,经受理调查并作出信用风险分类修复的决定后,报相应市级行政机关备案并实施修复。因信用风险分类修复被列入警示类别的市场主体,需在警示期满一年,才能再次申请修复。对于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实施名录、名单管理的信用信息,有法定移出、删除或恢复程序的,依程序移出名单或从“黑名单”中删除后,市场主体自动调整分类。风险分类制度自2015年实施以来,很多被列为“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在银行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级等方面直接受到限制。不少企业因而强化自我约束、加强问题整改,先后有78户企业通过整改修复信用,降低信用风险类别,整改问题涉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国土资源、社会保障等多个监管领域。
日前,公示系统信用风险分类模块已经升级完成并上线运行。分类标准调整后,全市47.83万户企业中,信用风险分类为“良好”的企业为39.30万户,占比82.17%;“警示”企业为6.87万户,占比14.34%;“失信”企业528户,占比0.11%;“严重失信”企业1.62万户,占比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