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1月1日起,现行征收的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标志着环境保护税在我省正式实施,排污收费政策退出历史舞台。
环保税法按照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的税额标准暂按环保税法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即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4元。
此前,我省地税部门联合环保部门开展纳税人资料交接和识别认定工作,共接收8844户排污单位档案资料,初步识别认定6940户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建立基础税源数据库。开展环境保护税网报系统开发测试,与环保部门开通数据传输专线,启动搭建省级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相关工作,做好征管信息系统各项准备。
为把优质细致的办税服务贯穿环境保护税法落地全过程,我省地税部门在办税服务厅增配业务骨干,设置咨询专岗,提高大厅咨询、受理能力,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在税法正式实施和纳税人首次申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通绿色通道,确保运行顺畅。此外,深入分析改革对企业的影响,及时释疑解惑,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