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对有关行政法规部分条款的修改情况,我局对《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