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相关法制机构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核实查对、分析研判。
《办法》明确,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处罚包括: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许可包括: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准予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准予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了听证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强制包括: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的,冻结、划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汇款的,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征收包括:对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行政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办法》规定,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全面审核时,应当重点审核七个方面内容: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适用的裁量、措施是否合理、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办法》规定,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同意、暂不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还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的部门或者机构。案件承办的部门或者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者建议应当采纳。承办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可以向负责审核的法制机构提出一次复审申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此外,《办法》强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落实法制审核,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维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