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正确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严厉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百姓餐桌安全。
新《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通知》指出,食品安全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食品安全法》为严惩重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确保食品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通知》强调,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中,要坚持严惩重处的原则,正确运用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严格追责。对于利用自己网站销售食品者,应当承担经营者的民事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不尽法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不再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要件。要坚持严格执法,严厉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严格把握适用价款10倍赔偿、损失3倍赔偿和1000元保底赔偿的要件,严格区分制售不安全食品与不合格食品、食品标识瑕疵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因不安全食品受到损害,无论是向生产者还是经营者索赔,无论谁是责任人,均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通知》指出,要坚持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正确把握新法和现行法律适用的界限。《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因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对其施行前的食品交易行为和事件起诉的案件,适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食品买卖合同、餐饮服务合同成立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合同的履行或者损害后果发生在新法施行后的,可以适用新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本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时,食品合格但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王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