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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体制改革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02-04 11:29: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推进邮政和速递物流业加快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公司)及所属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递股份公司),对现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由现行的母子公司两级法人体制改为总分公司一级法人体制。由于此次调整涉及全国省、市、县各级邮政、速递机构,为保证各地邮政、速递业务在调整期间不受影响,登记工作采取先设立各省级分公司(含分支机构,下同)、由各省级分公司承继原省级子公司业务,变更原省级子公司所属分公司隶属关系,再进行原省级子公司与邮政集团公司或速递股份公司合并、进行原省级子公司注销登记的步骤实施。现就做好此次调整的开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以后登记注册规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级分公司开业(设立)登记适用规范和命名规则

(一)邮政集团公司省级分公司开业登记适用规范和命名规则。邮政集团公司省级分公司开业登记申请适用《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经营范围可以按原各省邮政公司的经营范围核定。

邮政集团公司省级分公司命名规则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

(二)速递股份公司省级分公司设立登记适用规范和命名规则。速递股份公司省级分公司、南京中邮航空速递物流集散中心(以下简称南京集散中心)设立登记申请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经营范围可以按原各省速递子公司、原南京集散中心的经营范围核定。

速递股份公司省级分公司命名规则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南京集散中心命名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集散中心”。

邮政集团公司省级分公司、速递股份公司省级分公司原则上在原子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开业(设立)登记,以保证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也方便企业在此次改革中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二、原省级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分公司隶属关系变更适用规范和命名规则

(一)原邮政集团公司各省邮政公司所属的各级分支机构统一变更为邮政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按照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变更申请提交材料适用《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经邮政集团公司授权,原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本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由原任或者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原分支机构公章。申请人可以不提供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登记机关按照以下规则核定分支机构名称:

1.省邮政分公司直属机构。原省邮政公司所属非法人机构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分公司”。

2.市级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所属区分支机构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市××区分公司”;区所属非法人直属单位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市××区××局/分公司”;区所属营业网点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市××区××支局/邮电所/邮政所/营业厅(可沿用原营业网点名称)”。其他市级分支机构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市(地/州/盟)分公司”,所属非法人直属单位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市(地/州/盟)××局/分公司”,所属区分支机构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市(地/州/盟)××区分公司”,所属区以下营业网点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市(地/州/盟)××支局/邮电所/邮政所/营业厅(可沿用原营业网点名称)”。

3.县级分支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县级分支机构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旗)分公司”,所属营业网点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旗)××支局/邮电所/邮政所/营业厅(可沿用原营业网点的名称)”。

(二)原速递股份公司各省速递子公司所属的各级分公司统一变更为速递股份公司的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变更申请提交材料适用《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经速递股份公司授权,原分公司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本公司的变更登记,由原任或者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加盖原分公司公章。申请人可以不提供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登记机关按照以下规则核定分公司名称:

1.省速递子公司直属分公司。原各省速递子公司直属分公司更名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分公司”;原各省速递子公司所属专业分公司更名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商物流/国际速递/运输分公司”。

2.市级速递分公司及所属网点。原市级速递分公司更名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市(地/州/盟)分公司”;所属区级分公司更名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市(地/州/盟)××分公司”;所属营业网点更名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市(地/州/盟)××分公司××营业部/厅”;所属专业分公司更名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市(地/州/盟)电商物流/国际速递/运输分公司”。

3.县级速递分公司及所属网点。原县级速递分公司更名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旗)分公司”;所属营业网点更名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旗)分公司××营业部/厅”。

三、原省级子公司的注销登记

原邮政集团公司各省邮政公司、原速递股份公司各省速递子公司及原南京集散中心分别与邮政集团公司、速递股份公司完成吸收合并后,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适用《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

四、以后有关登记工作规范

此次设立、变更登记完成以后,经邮政集团公司、速递股份公司授权,各省级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辖各级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加盖分支机构、分公司公章。

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与总局企业注册局(外资企业注册局)联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5年3月26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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