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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2018-02-04 11:29:27

为了规范无店铺零售业经营行为,维护流通秩序和商业环境,保护消费者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店铺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日前公布《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的无店铺零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寄递服务除外)。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相关服务者,指为无店铺零售提供商品推广、展示、交易等服务的平台经营者。

《征求意见稿》规定,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备案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或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无店铺零售经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信息: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信息,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住所)。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进行销售活动前,应当依法履行对消费者告知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披露经营者基本情况、商品或服务信息、交付及退换货方式、依法取得的商品许可或授权经销信息、民事责任、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相关附加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渠道,依法向消费者披露相关服务者基本情况、依法取得的经营行政许可或备案信息、举报投诉电话、纠纷解决方式、民事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例外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质量。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责任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同业者和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在法律责任部分,《征求意见稿》规定,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春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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