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工信部日前公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要求,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短信息服务的网络或者业务接入服务。
根据《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短信息服务规则,并将与用户相关的内容通过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等方式告知用户,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针对商业性短信投诉多的现状,《规定》对商业性短信息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过其电信网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保证有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求接收有关短信息。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确注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
《规定》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短信息服务有关的投诉。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中心举报。
□王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