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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甘肃省市场主体抽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摘录
2018-02-04 11:29:27

第二章 抽查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场主体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抽取确定市场主体检查名单,对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项检查要求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市场主体抽查名单,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第七条 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不定向抽查每年开展1次,经营行为的不定向抽查每年开展2次。定向抽查由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抽查名单抽取

第九条 市场主体抽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必须纳入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数据库统一抽查。

第十二条 不定向抽查每次应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3%的比例抽取;定向抽查的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不低于市场主体总量的10%。对于社会焦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政府安排的重点整治行业可实施100%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 不定向抽查的名单抽取,一般在每年的一季度和三季度进行,定向抽查的名单抽取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四条 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负责组织抽查的工作机构。抽查名单的抽取过程,内部法制、纪检监察机构全程参与,并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根据需要也可请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由市场主体登记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日常经营行为抽查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章 抽查检查内容

第十五条 抽查检查内容包括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情况和日常经营行为情况。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在公示平台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日常经营行为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抽查企业年报信息,应查看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

第十八条 抽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应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资产状况信息;(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五)联系方式等信息;(六)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抽查检查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应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行为;(二)市场主体的公示年度报告行为;(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商标违法行为;(五)广告违法行为;(六)合同违法行为;(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八)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九)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十)直销行为及禁止传销行为;(十一)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十二)依法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抽查检查结果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抽查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后依法查处,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本级的抽查检查工作认真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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