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政府公布《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于社会征信机构从事与企业有关的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在重庆市外依法登记注册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各类企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提出,重庆市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共享平台、重庆市法人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和共享共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包括信用重庆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重庆市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信用重庆网站和重庆市法人信息数据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的建设和维护。重庆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行政机关制定数据交换标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数据交换标准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信用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归集到重庆市法人信息数据库。
《办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采集、提供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登记信息、行政征收信息、行政给付信息、行政命令信息、行政确认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归集的信息。重庆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信息范围及内容编制企业信用信息目录。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企业信用信息目录采集有关行业、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各级行政机关采集、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内容不包含过程性信息,不得附加信用评价意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归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得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
《办法》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建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归集涉及企业信用的下列信息:企业及其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人员犯罪的信息,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被判决、裁定、裁决履行义务的信息,企业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裁决文书和调解书的信息,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企业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级行政机关归集信息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7个工作日)归集到重庆市法人信息数据库。各级行政机关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时,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信息分类,注明信息类别。对主动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自动加载予以公示。对依申请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示。
□文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