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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工商总局落实证照分离促进企业登记规范
2017-11-03 11:14:27
 核心提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反馈信息统一归集到企业名下,实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码贯通”。
相关专题:注册资本登记改革
 
中国会计视野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推进企业“证照分离”改革,实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码贯通”。
《指导意见》指出,为了深化涉企证照改革,破解企业面临的“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现就落实文件工作要求,推进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证照分离”改革,履行企业登记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企业登记统一规范提出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的各项举措。建立涉企证照改革目录管理工作机制。要规范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经营范围,形成《“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并根据“证照分离”事项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目录内容。同时,要做好前置审批目录、后置审批目录和“多证合一”改革整合证照目录的更新和发布,逐步建立完善涉企证照目录动态化管理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强化部门反馈信息归集和公示。各地要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部门信息反馈机制,协调审批部门在收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企业登记信息后,及时反馈接收情况。推动各审批部门在为企业办理完毕相关许可证后,实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省级人民政府的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将办证信息反馈给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反馈信息统一归集到企业名下,实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码贯通”。
《指导意见》明确,依法理清证照关系,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统一规范管理。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进“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改革过程中要深刻领会改革精神,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统一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分类管理,处理好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之间的关系,依法维护营业执照的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明确营业执照的法律属性。厘清营业执照与许可证的关系。统一规范营业执照的签发应用。营业执照作为涉及各类市场主体的身份凭证和从事一般行业经营的资格凭证,需要保持其自身的稳定性和统一性,要在统一的管理规范和管理机构的规制下,才能保证营业执照具备全国范围的通用性,真正发挥营业执照作为市场主体“身份证”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企业“一照走天下”。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登记机关职能,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统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做到管理标准统一、执照样式统一、信息项目统一,不得擅自调整版式或增减《营业执照》的记载内容。
《指导意见》要求,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各地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推进省级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将企业信息及时共享给各相关部门使用。要做好《“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和“多证合一”范围的动态更新管理,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只要符合“多证合一”整合原则,还可继续按照“多证合一”标准和要求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再纳入“多证合一”范围。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各地要配合“证照分离”改革的推进,抓紧推进本地区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进程,有效扩展、规范和优化传统登记注册流程,提升信息采集的效率和准确率。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各地要配合“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的开展,形成以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的电子营业执照运行管理体系。
相关法规: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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