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推荐文章
政策法规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7-11-11 09:04: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版权所有: ©中国工商服务中心版权所有 邮箱:info@gongshang.org
政策指导:国务院办公厅、中国国家工商总局
主办单位: •中国工商服务中心
总部地址:中国香港湾仔谢斐道218号谢斐大厦5楼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温馨提示: 为了更好的网站浏览效果,请尽量使用Chrome内核浏览器或者极速模式浏览本网站。
返回旧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