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促进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发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公布《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
根据《通知》,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一)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王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