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扩大证券业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资本市场建设,证监会日前公布施行新修订的《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四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后,证监会将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依照《外资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报送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等申请。
□肖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