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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对完善“营改增”抵扣链条的调查思考与政策建议
2017-11-30 14:11:41

 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全面完成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以来,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税负减税效果明显,有效消除了重复征税,推动了产业转型、结构优化。2017年,“营改增”持续全面深化,鉴于各行业的实际情况,目前抵扣机制在各行业中仍存在问题,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将是深化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头戏”。
    一、四大行业增值税抵扣链条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业行业性质加大营改增实施难度,与实体经济抵扣链条并未打通。金融业实施“营改增”以来,因其产品特殊、业务复杂、产品创新迅速,增值税抵扣链条并不完整,与实体经济之间并未完全打通,现行增值税管理制度主要对多数金融业务实施“购进扣税法”、对少数金融业务实行“简易征收法”与“免税法”,由于金融业务种类多、核算复杂,增值税税基及应纳税额难以准确界定,营改增的实行难以有效开展;同时抵扣范围较窄,没有明确的进行税额予以抵扣。金融业提供贷款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都要计算销项税额,但是其支付给个人的存款利息费用、提供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进行抵扣,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则无从谈起。
    (二)建筑业劳务成本居高不下,成为抵扣机制中的一大“梗阻”。“营改增”实施之前,建筑业是营业税应税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税率为3%,营改增后税率为11%,在此情况下,建筑业可抵扣项目和范围则显得尤为重要,但实际上,建筑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等往往无法抵扣,建筑业是典型的劳务密集型行业,建筑工程中人工费用占比较大,一般在20%到30%之间,并仍呈逐年上升趋势,很多建筑企业在人工费用上由于种种原因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建筑业的很大一部分劳务成本难以从增值额从扣除,不仅会造成重复征税问题,也给了关联企业偷漏税的可乘之机。
    (三)房地产业关联产业较多,税率级次阻碍抵扣链条的通畅性。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本身具有融资量大、产业链长、波及面广、关联产业较多等特点,“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减税效果,取决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而进行税额抵扣情况又与上下游企业紧密相关,“营改增”后,我国增值税分为17%、13%、11%和6%,7月1日起,将取消13%这一档税率,但是各行业多档税率级次会阻碍抵扣链条的通畅性,对房地产企业成本产生直接影响,还会对税收遵从度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出现虚报商品种类来少缴税款现象。
    (四)生活服务业中小规模企业占比较大,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的划分直接导致抵扣链条的断裂。“营改增”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这种“一刀切”的划分标准过高,使得绝大部分企业被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列,增值税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而非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不使用专用发票、不享受进项抵扣办法,只根据简易征收办法,这种征税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被包容在税基之内却被排除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外,但小规模企业占比较大,必然会影响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有效管理,必然使抵扣链条发生严重断层。
    二、进一步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相关建议
    (一)建议建筑业由劳务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通过劳务成本向机器设备成本的转化,从收入中扣除更多的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税负;对技术的引进本身也会给建筑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建筑模式上,也可以更多的考虑现在新兴的装配式,取代大量的人工劳务支出,增加增值额的抵扣项目;应适当调整用工方式,应与正规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采取劳务外包,取代外雇的零散用工,以最大程度上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
    (二)建议房地产业充分用好政策性抵扣空间。正确处理与上下游企业的关系,选择增值税一般规模纳税人,建立稳定合作,尽可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减轻企业负担;再如,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拆分费用,对价外费用进行剥离,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最终降低税负,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建议减并多档增值税税率。OECD报告指出,最理想的增值税制是宽泛税基和单一税率,从国际经验上看,增值税制较为完善的国家大都是单一税率或者两档税率模式,合并并适当降低增值税率,以降低征收难度,使其更符合各行业发展需要。
    (四)建议根据行业性质科学划分纳税人类型。对工业生产、商业批发以及为生产服务的企业,应从严掌握,尽可能化为一般纳税人;对商业、零售和为生活服务可灵活掌握,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应局限在商品零售领域,小工厂和批发企业则应该尽量并入一般纳税人范围,使其正规化。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企业进行税收扶持,建议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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