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北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河北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主要污染物(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下同)和水主要污染物(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下同)税额标准分为三档,应税大气其他污染物(指废气中除主要污染物外的所有应税污染物)和水其他污染物(指污水中除主要污染物外的所有应税污染物,下同)执行统一标准。
执行一档税额标准的区域:与北京市相邻的13个县(市、区),包括涞水县、涿鹿县、怀来县、赤城县、丰宁满族自治县、滦平县、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的广阳区和安次区、固安县、涿州市;雄安新区及相邻的12个县(市、区),包括雄县、安新县、容城县以及永清县、霸州市、文安县、任丘市、高阳县,保定市的竞秀区、莲池区、满城区、清苑区、徐水区,定兴县、高碑店市。税额标准:大气主要污染物为9.6元/当量,水主要污染物为11.2元/当量;大气其他污染物为4.8元/当量,水其他污染物为5.6元/当量。
执行二档税额标准的区域: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定州市、辛集市(不含执行一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大气主要污染物为6元/当量,水主要污染物为7元/当量;大气其他污染物为4.8元/当量,水其他污染物为5.6元/当量。
执行三档税额标准的区域: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张家口市、承德市、衡水市、邢台市、邯郸市(不含执行一档、二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大气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为4.8元/当量;水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为5.6元/当量。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