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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新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
2017-12-11 11:09:39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疆环保税具体适用税额方案,确定新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中,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应税项目数。
    自治区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蔡子婴介绍,我国环保税作为一个全新税种从明年起正式开征,运行近40年的排污费制度将成为历史。新疆大气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按国家最低标准,充分考虑了新疆污染物排放现状,以及生态、经济发展目标和企业负担等因素。
    “税收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实行排污费改环保税,可抑制污染环境企业的不良行为,有利于企业之间公平竞争,促进新疆经济良性发展。”蔡子婴说。
    费改税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按照“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据统计,新疆从1979年开始征收排污费,去年有5000余户企业和个体户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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